一、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院级项目:
1.先进班集体;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第三章 奖励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活动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参加党院学习的同学多;
2.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学年内无人受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7.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获得文明宿舍10次以上。
(二)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热爱学院,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注重个人修养,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学习努力,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三)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院、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4.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研究生学生干部学年度学位课程成绩优良;本科生学生干部成绩良好,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四)其他单项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四章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其他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时间及奖励办法
第六条 各项奖励组织评审部门
本办法奖励的第1—3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其他单项奖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全国、全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院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院级项目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院审批,由学院作出奖励决定。
已上报材料未获批准的,由组织评审部门予以说明原因。
第八条 评审时间
全国级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院级项目: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10月份评审。其他单项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在全院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
(二)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二、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办法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良好道德行为品质,维护社会和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建立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又严重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凡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精神药品、违禁品者(医生处方除外),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或其他精神药品、违禁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学院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翻爬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在校园和住宿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皮肉、软组织损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或持器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罚;
4、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院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斗殴,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三次参与打架斗殴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否则加重处理。
第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及安全用电有关办法者:
1、凡在学生宿舍内违反办法乱接电线、插头,自行改装、增添照明设备,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电饭煲等加热工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没收违规器具;
3、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外租住民房,经劝解不改者劝其退学;
4、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5、超过学院办法的作息时间返回学院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打牌、下棋、吹奏乐器,或使用电脑、音响、电视机,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教育后不能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乐器、电脑、音响、电视机可由校方通知家长带走,或由校方代管。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进行处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盗用证件冒领他人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盗用他人银行帐号、卡号冒领、窃取银行存款者,依照上述作案价值一律从重处理;
9、两次以上犯有前几款行为者,予以加重处理。
第十条 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前两款的办法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者:
1、初犯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未造成破坏后果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涉黄、涉毒或涉及反动书刊、音像制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利用网络传播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无端寻衅滋事者:
1、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欺侮、陷害、诽谤、诬告、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采取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歧视心理需辅导的同学,取笑求助行为,阻扰互助行为,恶意传播个人隐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同意在网上发布他人相片或私人信息资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网上散播妨碍学院稳定、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网上散播的资讯,有损他人名誉或曝光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在网上对他人创作的资料恶搞,或利用他人的私人信息进行恶搞取乐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同意利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邮箱、QQ记录进行偷窥或篡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社会文明公德或公共道德者:
1、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内踢球、用脚踢踏墙壁、用球掷墙或污损宿舍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破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者加重一至两级处分;
2、穿拖鞋或只穿背心、内衣裤、赤膊上课或进入图书馆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有侮辱、猥亵异性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组织传销、非法宗教活动及非法社团活动,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或妨碍教师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各类测试、考试和考级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学时数达到以下情况者:
1、旷课累计为24至3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为33至3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为39至5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超过56学时者,由所在系向学生处申报,由学生处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作留校察看处理;
5、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由所在系向学生处申报,经学生处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作开除学籍处理;
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一天按4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者,由学院保卫部门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1、认错态度好,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并做出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者;
2、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规执行公务者;
4、威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四条 处理程序与权限(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办法》处理)。
1、各系应对本部门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3、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先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院办、学生所在系、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4、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先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5、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统一发文(考务工作除外),由各系负责与本人见面和确认,并予以公布;由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处存入其本人档案。
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保卫处须督促其在办法时间内搬离宿舍离校,如学生户口已落在学院的须迁回原籍。
7、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院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教育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开除学籍以外)没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在填写毕业推荐时可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学院在此以前有关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