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院〔2022〕27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上级精神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需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提出;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由班级或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必须上报学生处或团委严格审批,精心组织,做好安全预案。组织外出旅游、探险及其他竞赛活动,参与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活动时间不得占用教学及自习时间。
第九条 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到江、河、湖、畔或野外进行游泳。
第十条 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参观访问、郊游,以班级为单位的,要提供活动计划并经系部领导批准,上报学生处批准。外出队伍所有活动由专人负责,由辅导员(或指定教师)带队;小型的(五人以内)活动须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同意后报系领导批准。回校后带队人要及时向批准人作汇报。
第十一条 组织外出活动要在白天进行,当天必须返回学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校的,事先须经辅导员及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校外过夜。
第十二条 外出活动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讲文明,讲礼貌。
第十三条 外出活动者如有违反以上办法的,要追究组织者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进行的校外活动,其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获得学院批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议,不得私自在校内宣传招聘假期工、发布招聘信息或未经允许招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在省、市、区和国家有关部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校园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学院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为6到12个月,如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规定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在告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可延长15日。学生处认为必要的,可暂缓执行。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规范请假手续,如实申报请假情况,不得私自离校及前往国家、省、市、区和学校禁止前往的地方,不得前往请假目的地以外的地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及其它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院计划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三条 考勤分学期实施,上一学期的考勤结果不计入下学期。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辅导员负责。负责考勤的辅导员应如实按照办法的时间报送系部。辅导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校内病假应有校医证明,校外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学生请假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处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审批材料由各系保存。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准假人及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课者,应按上述办法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的时间,一学期内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周数的三分之一时,按休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一天按6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计。
第七章 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证件的管理
1.学生入学时发放的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学生假期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
2.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要求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未按时缴费的不予注册。
3.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车站一经确定后,一律不能更改。
4.因遗失补办学生证时,学生应写好书面申请,说明遗失情况并愿意由个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学生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向财务处交纳补办证件的工本费5元。
5.补办和换发借书证由图书馆负责。
6.学生必须凭借本人证件出入校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交回学生证及借书证。
第四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也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借书证交回图书馆,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附:学生证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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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住进学生宿舍区内。严禁任何个人改变学生宿舍用途。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交纳住宿费、水电费,使用校园网络需缴纳网络费用,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室友入住或试图排挤室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关于宿舍调整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未经批准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应到宿管科办理相关手续。经查验无损坏、无丢失家具设施和无拖欠其他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办完毕业、休学、退学手续后,应在3天内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的,须报学生处同意,交纳相关费用,由宿管科集中安排住宿。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一律不允许私自在外租房住宿,就读期间不允许晚归或未归宿舍。因病养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学生须持申请书、家长担保书等手续,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请走读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家居住地离学院不超过5公里(须提供房产证件);
2.家庭对学生的安全责任提供担保。
学生申请走读,须持房产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每间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宿舍长落实轮值制度。由学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组成的宿舍卫生检查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全校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第五十五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日生应将本房间及门前走廊清扫干净,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全体宿舍成员应做好房内和门前的保洁工作,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
第五十六条 各宿舍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做到地面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污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五十七条 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报纸、衣物、塑料袋、鞋类、瓶类等东西丢入下水道。若有上述东西堵塞管道,所需疏通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时,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室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做到美观、大方。
第五十九条 宿舍区禁止带宠物进入宿舍及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学生处有权处置。
第六十条 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滞留宿舍,平时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观看电视节目、收听音乐等需佩戴耳机。
第六十一条 晚上全院学生宿舍按照教务处规定作息时间统一熄灯,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宿舍或熄灯后迟归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得破坏门窗或攀爬墙壁、门窗强行进入宿舍。
第六十二条 不得在熄灯后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除外),对于不听劝阻屡犯或情节严重者,除按照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外,管理人员有权临时收存其电脑及相关用品。
第六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内起哄、喝酒、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严禁在宿舍张贴、收藏、制作反动、黄色的音像制品、网站和印刷品。不准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第六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和走廊打球、溜冰。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排球、篮球、网球或踢足球等影响宿舍区生活秩序的球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宿舍区内凡上课时间一律不得互串宿舍。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不得留宿异性。
第六十六条 除执行修缮、校产清查、卫生检查和学生管理等公务外,异性未经宿舍管理员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六十七条 在宿学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到值班室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宿舍熄灯后不得进行会谈。上课时间,宿舍区房间内不得滞留外来人员。
第六十九条 重视防火,严禁在床上、宿舍点蜡烛,严禁在宿舍公共区域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烧废纸、杂物等。禁止在宿舍使用明火蚊香,建议使用蚊香液,电蚊片等驱蚊产品。严禁破坏宿舍内的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违者根据消防法的有关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处。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晾干的衣物及时收起。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上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学生应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自觉接受宿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查询。发现宿舍被盗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辅导员。
第七十一条 不得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违者交学院保卫处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包括私接走廊、卫生间及其他房间等处的电源)及私自开启宿舍区配电开关,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器、电热褥、酒精炉、卡式炉等。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同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纪律处分、赔偿处理等)。
第七十三条 不得在走廊或阳台的护栏上站立、行走、坐卧等,不得在楼顶、露台活动。严禁在阳台、走廊、护栏上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阳台及走廊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第七十四条 未经许可不得登上楼顶天台,及私自调动热水供应系统,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用水用电的办法。做到随手关水关电,控制和拒绝长流水、常明灯等水电浪费现象。
第七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家具损坏、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及时向宿管科报修。
第七十八条 不得私自购买或使用违规电卡、水卡,按规定使用宿舍水电。
第九章 校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在规定时段学生可自由出校门,学生进入校门需持本人学生证方可入校,无学生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及辅导员证实。
第八十条 非节假日及特殊时间段出校门应当开具出行条或请假条。学生有事外出,晚22:30前应当返校,晚归者自觉到门卫处登记。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不得通过快递及携带酒、违规电器或其他违禁品进入学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