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院中职〔202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职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中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职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与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中职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中职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按照国家,省,市和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有关规定申请免学费、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中职部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中职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中职部管理,对中职部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中职部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中职部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生处提出申诉;
7.法律、法规及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和参加学院一切活动时必须穿校服
第八条 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课室上课,宿舍区晚上熄灯后关闭电脑,除接打电话外不得使用手机。
第三章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规范请假手续,如实申报请假情况,不得私自离校及前往国家、省、市、区和学校禁止前往的地方,不得前往请假目的地以外的地区。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及其它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院计划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考勤分学期实施,上一学期的考勤结果不计入下学期。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负责。负责考勤的班主任应按照办法的时间报送系部。班主任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校内病假应有校医证明,校外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处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审批材料由各系保存。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离校。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准假人及班主任履行销假手续;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课者,应按上述办法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的时间,一学期内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周数的三分之一时,按休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二十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计。
第四章 劳动、卫生及内务
第二十一条 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卫生习惯,促进学生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服从中职部的劳动及值日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及值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整理好个人的上课桌椅、宿舍内务、个人卫生,严格执行中职部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如检查发现不合格者必须立即整改。如不能按要求整改,必要时班主任停课培训指导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劳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禁止学生从事高空、有害环境的操作。室内高处的操作,所有操作过程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或老师在现场指导,并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班级安排的值日或劳动,如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必须及时补做。如不服从、不整改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个人的衣服、寝具、餐具等必须及时清洗,保持整洁。禁止留长发、染发,禁止留长指甲。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防止校园内传播疾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未经过中职部批准的小摊、小店用餐或购买零售,要在中职部允许的食堂用餐。禁止多人共用餐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区、中职部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部制定评定办法执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优的学生,必须无旷课、违纪记录和大量的病事假,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道德品质。所有评优学生,必须经过班主任同意推荐,方可具备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奖学金及奖励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职部对于有不良行为的违纪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做出违纪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中职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中职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中职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中职部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在告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可延长15日。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暂缓执行。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由班级或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必须报学生处或团委严格审批,精心组织,做好安全预案。
第四十二条 组织外出旅游、探险及其他竞赛活动,参与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活动时间不得占用教学及自习时间。
第四十三条 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到江、河、湖、畔或野外进行游泳。
第四十四条 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参观访问、郊游,以班级为单位的,要提供活动计划并经系领导批准,上报学生处批准。外出队伍所有活动由专人负责,由班主任(或指定教师)带队;小型的(五人以内)活动须指定专人负责,班主任同意后报系领导批准。回校后带队人要及时向批准人作汇报。
第四十五条 组织外出活动要在白天进行,当天必须返回学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校的,事先须经班主任及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校外过夜。
第四十六条 外出活动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讲文明,讲礼貌。
第四十七条 外出活动者如有违反以上办法的,要追究组织者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进行的校外活动,其后果自负。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获得学院批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议,不得私自在校内宣传招聘假期工、发布招聘信息或未经允许招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出现谈恋爱、吸烟、买烟、穿着怪异、奇发异发染发等现象。
第八章 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证件的管理
1.学生入学时发放的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学生假期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
2.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要求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未按时缴费的不予注册。
3.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车站一经确定后,一律不能更改。
4.因遗失补办学生证时,学生应写好书面申请,说明遗失情况并愿意由个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学生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向财务处交纳补办证件的工本费5元。
5.补办和换发借书证由图书馆负责。
6.学生必须凭借本人证件出入校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交回学生证及借书证。
第五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也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借书证交回图书馆,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附:学生证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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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住进学生宿舍区内。严禁任何个人改变学生宿舍用途。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交纳住宿费、水电费,使用校园网络需缴纳网络费用,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室友入住或试图排挤室友。
第六十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关于宿舍调整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未经批准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应到宿管科办理相关手续。经查验无损坏、无丢失家具设施和无拖欠其他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办完毕业、休学、退学手续后,应在3天内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的,须报学生处同意,交纳相关费用,由宿管科集中安排住宿。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一律不允许私自在外租房住宿,就读期间不允许晚归或未归宿舍。因病养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学生须持申请书、家长担保书等手续,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请走读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家居住地离学院不超过5公里(须提供房产证件);
2.家庭对学生的安全责任提供担保。
学生申请走读,须持房产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每间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宿舍长落实轮值制度。由学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组成的宿舍卫生检查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全校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第六十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日生应将本房间及门前走廊清扫干净,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全体宿舍成员应做好房内和门前的保洁工作,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
第六十七条 各宿舍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做到地面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污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六十八条 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报纸、衣物、塑料袋、鞋类、瓶类等东西丢入下水道。若有上述东西堵塞管道,所需疏通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时,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室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做到美观、大方。
第七十条 宿舍区禁止带宠物进入宿舍及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学生处有权处置。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滞留宿舍,平时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观看电视节目、收听音乐等需佩戴耳机。
第七十二条 晚上全院学生宿舍按照教务处规定作息时间统一熄灯,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宿舍或熄灯后迟归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得破坏门窗或攀爬墙壁、门窗强行进入宿舍。
第七十三条 不得在熄灯后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脑,对于不听劝阻屡犯或情节严重者,除按照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外,管理人员有权临时收存其电脑及相关用品。
第七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起哄、喝酒、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严禁在宿舍张贴、收藏、制作反动、黄色的音像制品、网站和印刷品。不准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第七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和走廊打球、溜冰。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排球、篮球、网球或踢足球等影响宿舍区生活秩序的球类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生宿舍区内凡上课时间一律不得互串宿舍。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不得留宿异性。
第七十七条 除执行修缮、校产清查、卫生检查和学生管理等公务外,异性未经宿舍管理员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八条 在宿学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到值班室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宿舍熄灯后不得进行会谈。上课时间,宿舍区房间内不得滞留外来人员。
第八十条 重视防火,严禁在床上、宿舍点蜡烛,严禁在宿舍公共区域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烧废纸、杂物等。禁止在宿舍使用明火蚊香,建议使用蚊香液,电蚊片等驱蚊产品。严禁破坏宿舍内的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违者根据消防法的有关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处。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晾干的衣物及时收起。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上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学生应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自觉接受宿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查询。发现宿舍被盗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班主任。
第八十二条 不得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违者交学院保卫处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包括私接走廊、卫生间及其他房间等处的电源)及私自开启宿舍区配电开关,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器、电热褥、酒精炉、卡式炉等。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同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纪律处分、赔偿处理等)。
第八十四条 不得在走廊或阳台的护栏上站立、行走、坐卧等,不得在楼顶、露台活动。严禁在阳台、走廊、护栏上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阳台及走廊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第八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登上楼顶天台,及私自调动热水供应系统,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用水用电的办法。做到随手关水关电,控制和拒绝长流水、常明灯等水电浪费现象。
第八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家具损坏、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及时向宿管科报修。
第八十九条 不得私自购买或使用违规电卡、水卡,按规定使用宿舍水电。
第十章 校门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在规定时段学生可自由出校门,学生进入校门需持本人学生证方可入校,无学生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及班主任证实。
第九十一条 非节假日其他时间段及特殊情况出校门应当开具出行条或请假条。
第九十二条 学生不得通过快递及携带烟、酒、违规电器或其他违禁品进入学校。
第九十三条 学生有事外出,晚22:30前应当返校,晚归者自觉到门卫处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中职部
2022 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