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院中职〔2022〕11号
第一章 处分的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良好道德行为品质,维护社会、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建立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取保候审、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参与赌博者:
1.初犯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抽头收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5.邀赌者,从重处分。
第五条 凡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精神药品、违禁品者(医生处方除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或其他精神药品、违禁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学院的安定,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攀爬宿舍楼、翻爬围墙及使用非本人证件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在校园和住宿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自在校内宣传招聘假期工、发布招聘信息或未经允许招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未按规定穿着校服、形象怪异、奇发异发染发者给予警告处分;
8.吸烟、买烟,谈恋爱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学生或团体私自到江、河、湖、畔或野外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学生未规范履行请假手续,使用虚假信息请假,私自前往请假目的地以外地区以及瞒报、隐瞒目的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使用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规定者,初次及第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一学期内积累旷课到达一下情况者;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皮肉、软组织损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或持器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罚;
4.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非学院学生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斗殴、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三次参与打架斗殴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否则加重处理;
11.校外打架斗殴者,威胁恐吓他人扬言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及安全用电有关办法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在学生宿舍内违反办法乱接电线、插头,自行改装、增添照明设备,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电饭煲等加热工具者,用电磁炉煮饭、打火锅组织者与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没收违规器具;
3.私自改变学生宿舍用途者,给予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外租住,经劝解不改者劝其退学;
5.在宿舍或校园内经商、饲养宠物、动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7.超过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返回学院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自行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打牌、下棋、吹奏乐器或使用电脑、音响、电视机,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教育后不能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乐器、电脑、音响、电视机可由校方通知家长带走,或由校方代管;
10.私自改动学生宿舍电表、水表、热水供应系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不服从搬迁工作安排,不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工作,故意破坏、未经许可带走原房间设施、桌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私自购买或使用违规电卡、水卡,不按规定使用宿舍水电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进行处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盗用证件冒领他人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使用他人学生证出入校门者,给予警告处分;
9.盗用他人帐号、卡号冒领、窃取银行存款者,依照上述作案价值一律从重处理;
10.两次以上犯有前几款行为者,予以加重处理。
第十条 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前两款的办法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喝酒、酗酒及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学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快递或携带酒、烟、违规电器等违禁品进入学校,初犯未造成破坏后果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涉黄、涉毒或涉及反动书刊、音像制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3.利用网络传播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构建淫秽网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无端寻衅滋事者:
1.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欺侮、陷害、诽谤、诬告、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采取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歧视需接受心理辅导的同学,取笑求助行为,阻扰互助行为,恶意传播个人隐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同意在网上发布他人相片或私人信息资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网上散播妨碍学院稳定、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网上散播的资讯,有损他人名誉或曝光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在网上对他人创作的资料恶搞,或利用他人的私人信息进行恶搞取乐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同意利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邮箱、QQ记录进行偷窥或篡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文明或公共道德者:
1.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内踢球、用脚踢踏墙壁、用球掷墙或污损宿舍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破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者加重一至两级处分;
2.穿拖鞋、内衣裤、赤膊进入教学楼或进入图书馆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有侮辱、猥亵异性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组织传销、非法宗教活动及非法社团活动,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拒绝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或妨碍教师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刁难、侮辱、谩骂、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各类测试、考试和考级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者,由学院保卫部门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1.认错态度好,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并做出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者;
2.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诱骗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规执行公务者;
4.威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 处理程序与权限
1.各系应对本部门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3.凡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先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院办、学生所在系、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4.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先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5.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统一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发文(考务工作除外),由各系学生工作副主任负责与本人见面和确认,并予以公布;由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处存入其本人档案。
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保卫处须督促其尽快搬离宿舍离校,如学生户口已落在学院的须迁回原籍。
7.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院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由省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批。
8.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开除学籍以外)没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在填写毕业推荐时可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又严重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解除纪律处分,处分时间需满一年后,且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受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解除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管理规定)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提供个人相关材料至班主任处。
第二十九条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三)思想汇报。陈述接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变化和表现(每个月至少有一篇手写版思想汇报)。
第三十条 班主任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班主任意见。学生所在系核实材料,并组织群众意见调查,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后,签署系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学生处。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受理后,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评选奖学金、单项奖励金、优秀实习生或毕业生标准者;
2.考取升本或应征入伍者;
3.在国家、省级、市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或院级专业竞赛一、二等奖者;
4.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
5.受处分的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业没有不及格的;
(四)班里及身边的师生对其在处分期的表现认可。
第四章 解除处分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经学生处研究同意解除处分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原处分文件不放入学生档案,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受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三十四条 凡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3日起执行,凡学院在此以前有关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中职部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