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院中职〔202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在籍全日制在校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具有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可分别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第四条 我校通过设立学校资助、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设立学校资助,利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社会资助,用于资助本校学生。社会资助、学校资助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本校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助评审机构
第五条 我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招生就业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全校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同时符合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七)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八)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条 免学费的补助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本校按学年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本校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本校通过招生简章、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告知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30日前(各学校可适当提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分别提出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资助项目,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我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按照《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和免学费条件要求,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免学费认定工作,评审出拟受助学生名单。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新核实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及核实无误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本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新核实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及核实无误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于10月15日前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资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我校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由本校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本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校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我校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758-3603331。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领导代表负责制,学生处及资助中心具体抓好落实、协调和监督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
(一)掌握资助政策,配合开展资助工作;
(二)负责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能全面了解;
(三)协助发放给家长《关于学校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
(四)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并敦促学生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核实学生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
(六)组织班级民主评议,配合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七)整理好本班资助材料,并上交系部进行复审;
(八)配合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九)在学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时及时提醒学生留意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名单通过公示后组织学生进行签名确认,班主任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名;
(十)组织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并在每次助学金发放时在班级发放表格中签名确认学生国家助学金领取情况;
(十一)协同应对学生的资助舆情工作;
(十二)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制度于2021年5月23日修订。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中职部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