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2]00号
一、总则
1、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依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广东省学生助学中心工作管理中心签订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2、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办法,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工处负责人任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成立以学工处副处长任主任、财务处、学工处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简称助贷中心);各系成立学生科长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任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简称助贷工作小组)。
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申请贷款总额及贷款人数的制定;学院助贷中心负责贷款金额、人数的指标分配,各系上报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审核及与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及银行进行业务联系;各系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院统招的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国家办法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广东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四、贷款申请、审查与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系助贷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民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广东分行、省助学中心及高校助贷专门机构共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助贷中心。
3、学院助贷中心对各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助贷中心。
4、具体操作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
(2)辅导员负责核实;
(3)组织学生网上申请,同时填写《审批表》;
(4)系助贷小组审查;
(5)张榜公示;
(6)填写借款合同并开立个人银行卡号。
(7)我院专用帐户收到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审批的贷款后,由经办银行按审批的额度转入贷款学生的专用个人帐户。
五、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办法执行。
3、与广东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每年7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并且拒不按照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院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六、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办法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系必须在助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七、贷款的偿还
1、各系助贷工作小组应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助贷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各高校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及时把应还贷款数额存进个人贷款专用账户,然后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上申请提前还贷(现约定申请时间为:当月的25号至下月10号之间)。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4、各系助贷工作小组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助贷中心。
八、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广东分行、助学中心和助贷中心有权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九、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每年度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操作办法都可能变化,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十、本规程由学院学生处(助贷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