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字[2012]00号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广大学生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安全的环境,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按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学生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费的,学院有权不予注册、让学生短期内请假回家筹款或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缴滞纳金。如学生因在宿舍使用电脑而拖欠大额电费的,学院有权将学生电脑收回暂时代管直到学生交齐拖欠的电费;
二、学院财务处是学生交纳学杂费的职能部门。为方便学生交费,经财务处授权,宿管员可以代收所管辖学生宿舍的学生的超支电费。其他费用均由学生在财务处窗口交纳;
三、财务人员、宿管员及其他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任何费用须当场开具收据。其中宿管员收取电费开具“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小额收据”专用票据(限额100元以下);
四、学生向学院工作人员交纳任何费用均须领取相应的收据并妥善保管。学生委托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缴各种费用、不领取收据的行为均属个人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学院概不负责;
五、为保证学费安全,建议学生通过学院财务账户进行缴费;
六、辅导员有责任督促学生交纳应交的各项费用;
七、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处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