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12]00号
一、为规范学生请假行为,保障学生在校的学习时间,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办法的和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及其它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院办法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考勤分学期实施,上一学期的考勤结果不计入下学期。
四、学生考勤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如实填写《学生个人考勤登记表》,并按照办法的时间报送辅导员。辅导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五、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校内病假应有校医证明,校外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请假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系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处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七、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审批材料由各系保存。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八、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准假人及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课者,应按上述办法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九、学生请假的时间,一学期内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周数的三分之一时,按休学处理。
十、学生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一、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一天按4学时计。
十二、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计。
十三、学生因违反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办法办理。
十四、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学院在此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处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